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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根据。第一、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
第一,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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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索要青春损失费是不合理的,没有相关法律支持。根据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我表妹年轻不懂事,跟一个男人同居并生下一个孩子,现在男方不愿跟我表妹结婚,我们能要求他支付青春损失费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通常认为青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恋爱交往是出于双方自愿,分手也是一种自由和权利,不能强行要求对方支付赔偿。在实践中,分手后一方主张青春或精神损失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李女士的表妹已经生了孩子,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费等费用。
1、法律上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规定,离婚后,也没有没有赡义务。 2、如果一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离婚时,另一方可以给一点扶费 3、向法院起诉,也不可能支持青春损失费和赡养费。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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