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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 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以书面明示为原则;采用格式条款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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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框架、条款由一方事先预定; 2、格式合同一般会反复使用; 3、格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4、格式合同具有的其他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或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如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此点表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并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即不限于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也包括一方采用第三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如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本身并非格式条款)。但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无论是当然适用的强制性条款,还是具有补充当事人意思作用的任意性条款,都不属于格式条款的范围。 2、重复使用。重复使用包括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适用时间的持久性。一般而言,格式条款的拟定是为了重复使用。但有学者认为,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拟定”的目的,因为有的格式条款只使用一次,而普通合同条款也可以反复·使用多次。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此点强调了格式条款的附从性或定型化特征,即格式条款的特点在于订约时不容对方协商(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容许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该条款并非格式条款。 综上可述,格式条款合同是可以重复使用,且未与对方协商就事先拟定的。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ask.com官网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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