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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1、可以,正常来说没有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就不是婚姻关系。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 2、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同居时间不长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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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结婚证后彩礼钱是否可以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已经结婚而且也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只要彩礼给付没有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就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不需要返还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为条件。 二、实践中离婚彩礼的一些具体问题及解决 1、返还范围: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2、诉讼主体的确定:在实践中,诉讼方也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3、妇女权益保护: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没领结婚证的男女因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不需要离婚,女方在双方分手后需要将彩礼退还给男方。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当事人请求女方当事人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对男方的诉讼请求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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