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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绍人不知道东西是投偷来的,不构成犯罪。 2、介绍人如果说自己是知道那人偷的,还给销赃,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
1、介绍人不知道东西是投偷来的,不构成犯罪。 2、介绍人如果说自己是知道那人偷的,还给销赃,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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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窝赃、销赃罪要明知所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事实上窝藏、转移、收购或者销售了赃物,但确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 根据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盗窃、抢夺、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押的,其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即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就要判处行为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是窝藏、转让、收购、销售赃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
销赃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正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个罪名中比较需要注意的是“明知”的界定,包括明知的内容和明知的程度,被告人在接受赃物时的主观状态如何,是否对于所受的物品是赃物有清晰的认识,这是界定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你的朋友在大街上低价买了手机,由于本案中并没有告知手机买受价格与手机原价值之间的悬殊程度,所以无法判断是否对手机属于赃物有所认识。但是,根据交易的地点、交易的价格以及其他的合理的经验推知,如果买受人在进行交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手机来源犯罪,则应当推定“明知”。至于会承担何种处罚需要经过具体的案件进行判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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