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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和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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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⒈写明被处罚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⒉违法事实:简易程序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应写明经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分类填写。 ⒊违法依据:写明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 ⒋处罚依据:要求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的不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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