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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情形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
信用卡诈骗罪情形有哪些: 1、伪造信用卡:伪造人民币是犯罪,伪造信用卡当然也是犯罪了。 2、冒用信用卡:通常见于犯罪者拾到遗落的钱包,利用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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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4月20日高检会〔1995〕11号)》”的内容,已经被纳入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及根据该《决定》内容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 在该解释第七条当中,对于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几种类型“(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的起点,都将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即数额较大统一为5000元,没有区分地区。第(四)项恶意透支的,还需要一个持卡人“仍不归还”的条件,就是指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仍不归还。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有以下具体形式:(一)使用伪造信用卡;(二)使用无效信用卡;(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四)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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