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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由此可见,在领养老保险金之前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是不可以提前领取已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但是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由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一次性补缴条件: 1.符合一次性缴费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这也意味着在本市申请一次性缴费就需要是本市人员,非本市户籍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要求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另外,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政策实施之月,也就是2016年4月30日,要有未参保缴费时段; 3.最后还要看是否已经领取了基本养老金,没有领取的就符合一次性缴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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