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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纠纷引起的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1.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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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管辖权,是指哪个法院有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司法审判,简单来说就是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许多贷款人拿着借据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立案,受到管辖问题的困扰。根据《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合同本质上属于借贷合同关系。因此,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有管辖权。首先,借款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在实践中,原告可以去被告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即被告连续居住一年的法院起诉。当被告是法人公司时,排除特殊情况。我们通常向公司注册地址的法院提起诉讼。其次,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合同履行地有约定时,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实践中,贷款人未按约定交付贷款的,构成违约。借款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可以在住所提起诉讼;相反,借款人未偿还贷款本息的,构成违约。贷款人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可以在其所在地提起诉讼。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管辖规定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实际上借贷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的履行期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是根本就没有约定的状况之下的话,是可以按照合同当中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
产生共同管辖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因诉讼主体之间有牵连关系。如某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使得该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是因诉讼客体之间有牵连关系。如同一案件的标的物分散在两人上或两个以上法院辖区或侵权行为地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辖区内,使得该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此概念可知:选择管辖权的享有者是原告;原告有权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在依法同时享有管辖权的几个法院中作任意选择;原告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原告一旦选择了其中的某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其他法院将因此而丧失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但在实践中常出现原告同时向有管辖权的几个法院都起诉,以及同一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不同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对此《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为防止法院在受理诉讼时互相推诿或争抢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行使管辖权角度出发的,而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角度出发的。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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