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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幼儿园出现意外事故通常幼儿园要负一定的责任,具体要看过失程度。部分法条参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
幼儿园对幼儿园的事故负责。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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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 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由于遇到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有的来自于自然界,有的来自于他人的行为或本人的生理障碍。例如;火车司机吴某和谢某驾驶一列旅客列车夜间在铁路上行驶,当行至一座大桥前时,突然发现大桥的桥面断裂沉陷了一段,便立刻紧急制动刹车,但由于巨大的惯性驱使,机车和两节车厢仍然冲入桥下,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桥面断裂沉陷的原因是几分钟前这里发生了小崩,巨大的泥石流将桥面冲毁了,尚无人发现。因而引起了翻车事故。这一事故的发生,对火车司机吴某和谢某二人来说是意外事件,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爱源于责任,而责任本身又是一种爱。爱蕴含责任,而责任闪现在无限的爱中。爱与责任,一样的浪漫,一样的真实,也会一样的沉重。而我们所扮演的角色—教师,更是一个需要用爱与责任来支撑的职业。如果爱与责任是并存在教育上的两个音符,那么它们更是教育上最和谐的乐符。爱与责任那将是伴随我们一生的财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给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其监护人的照管看护,而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学生有直接的教育看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期间遭受损失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学校和教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这种责任仅限于学校和教师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以及学校和教师的过错。但是,学生离开学校管理和保护,比如放学后离开学校,不是学校能照顾的范围。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为学校毕竟不是直接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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