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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驾驶员被抢劫杀害是告工伤还是雇佣关系人身损害雇主应负多少责任,公司应负多少责任.出租车驾驶员每天交租车费,这种情况和车主的关系是;雇...
1、赔偿项目: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据为凭;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因受伤住院减少的损失;营养费—由医疗机构出具意见表明的确需要补充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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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租赁公司实现已将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保险、盗抢险等主要险种。同时租赁公司也会在租车协议中约定,一旦车辆出险承租人需承担的责任。 1、按照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汽车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承租人须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所有费用。 2、如属承租人擅离事故现场,造成无法向监理部门备案及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其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租赁公司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本中心所允许的驾驶员。 4、全车丢失,承租人须赔偿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和失车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的租费的50%费用。 5、索赔时,承租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 6、承租人承诺并承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公司一般不用承担责任。除非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过错行为: 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第16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根据该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投保人可以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对到期的交强险当然也不应续保。 《交强险条例》第39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可见,车主承担的也不是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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