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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施行后,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不是三年,仍然还是一年。因为民法总则没有对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进行规定,而民法通则仍然有效,所以,仍然执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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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3年了,不是两年了。《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适应了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因此,最高院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应该也会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衔接作出相应的安排。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补充内容: (1)普通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由二年延长为三年,不要因为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丧失了诉讼时效致使自己权益受损。具体法律法规如下:《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而将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两年诉讼时效和三年诉讼时效如何适用和衔接,分如下几种情况: 1、《民法总则》生效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也就是说三年的诉讼时效在这个日期才开始适用,在此之前仍然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 2、在《民法总则》生效前已经满二年的诉讼时效的,即便没有超过三年,在《民法总则》生效后其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例如:2015年9月30日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到2017年10月1日前已经满二年但不足三年,则诉讼时效于2017年9月30日届满,2017年10月1日后不再受法律保护。 3、权利被侵害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前但不足两年,那么在2017年10月1日后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例如:2015年10月1日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到2017年10月1日前未满二年,则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按三年诉讼时效保护,也就是说诉讼时效于2018年10月1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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