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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
《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7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本市市区5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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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是划拨而非转让,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无土地使用权; 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套型都有国家严格的限定; 3、经济适用房的买下必须需要国家相应的限定,也就是人均寓居面积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须达到当地的相应准则; 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商不能随意定价、调价; 5、经济适用房在分别地区在转让中有分别限定,通常都是在肯定年限中不应予转让; 6、经济适用房在转让中需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
1、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管理 第三十五条(权利限制) 承租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租、出借,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三十六条(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处理) 承租经济适用住房期间,承租人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承租房屋,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租赁资格;原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七条(续租)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承租人可以向原批准其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或者承租人已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购买其他住房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 第三十八条(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的,由出租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2、《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宁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宁德市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的(含符合安置我市的军队人员);宁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在城区内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指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宁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的;宁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的,或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宁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一)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二)正在服义务兵役和在校学习的子女;(三)符合法定赡养或监护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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