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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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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民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家庭住址信息等、银行卡号、消费记录、通话清单、个人征信报告、支付宝账户信息、手机号码定位信息、车辆位置信息等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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