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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 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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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处理公房租赁纠纷有四种方式:和解、协商、仲裁和诉讼。双方应当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和解。和解不成的,可以请第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公房租赁合同中的约定移交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租金违约纠纷; 2、损害赔偿纠纷; 3、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房屋损坏赔偿纠纷; (2)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3)房屋租赁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纠纷; (4)装修费用纠纷; 4、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5、房屋转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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