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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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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歧视、遗弃、虐待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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