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一、股东平等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每一股股份的价值原则上是相同的,因而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简称多数股东)便较持有...
通过下列措施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1、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2、保证股东可自由地转让股份权利。 3、中小股东有席位保障及话语权。 4、特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按照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规定,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因为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股份公司为公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代持股份受法律保护。但是代持股份的相关协议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所以只对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外应当是代持人承担责任。代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关于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股东平等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多数股份的股东便较持少数股份的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如果“多数股东”滥用这和优势地位,便会通过控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途径,在处理公司业务时,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损害公司以及少数股东的利益。 一、侵害少数股东权益的表现形式及存在问题 (一)表现形式。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侵害常见以下一些手段: 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 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 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 4、利用公司对多数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优惠或免除债务; 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 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 7、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进行追究; 8、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9、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1 0、利用“不断发展恶意兼并”或“短期合并”等手段,将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然后再恢复公司原状;1 1、利用因其职务所获得的内部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立法不足与审判难题。现行《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利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但该条款存在如下问题:1.该条款对如何界定“违法决议”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2.该条款没有对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资格、提起诉讼的时效等事项做出规定,在实践中可能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诉权的现象;3.该条款仅规定股东有权要求法院“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而未规定股东有权就该行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的损害要求赠偿。4.该条款及《公司法》中的其他条款均未规定股东派生诉讼或代表诉讼制度,而我国民诉法亦无相应的规定,使司法实践中,少数股东的这一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另外,公司法中关于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规定一方面为少数股东提供一个机会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利,但另一方面这也可能被个别股东混入,当作一种向公司管理人员施压,以谋取个人利益,甚至为公司竞争对手服务的手段。公司管理人员或多数股东往往因担心公司形象受损或诉讼费用高昂而不得不做出妥协,会产生“诉讼敲诈”或诉讼投机现象。同时,实践如何在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和防止法院过分干预公司内部事务的问题上,往往较难权衡。 二、立法建议 (一)对于少数股东提起的直接诉讼可参照英美法的做法,直接在公司法中规定股东之间互有忠实义务,由于多数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少数股东进行压迫时,少数股东可直接对多数股东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侵害行为进行干预,也可以请求撤消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确认决议无效。还可以请求解散公司或对公司进行业务审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4人已浏览
98人已浏览
80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