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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
1、第一次醉驾未发生事故的,行为人也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是驾驶营运车辆的,10年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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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本问题是针对酒后驾车问题所作的的规定,因为酒后驾车往往是诱发各种交通事故的重大因素,所以历来的交通安全立法都对此作了严厉的处罚规定,特别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又加重了对此问题的处罚,如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我们要注意这里所规定的拘留、暂扣驾驶证以及罚款是并列的,并不是要执法者选择其中一种处罚,而是同时作出这三种处罚,紧接着还规定一年内两次因酒后驾车被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可见对酒后驾车问题的重视。此外我们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就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这里所说的约束,主要还是由执法者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不得使其继续驾驶机动车,直至酒醒为止。至于应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尚未无据可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一、报交警划分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发生过程中各方的过错判定,由交警根据调查结果判定。 二、确定赔偿责任。 根据交警的责任划分,确定事故各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方先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互赔,无人员伤亡事故的话,在事故中有责任的,在2000元额度内全额赔偿;在事故中无责任的,在100元额度内全额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比例赔偿。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少赔偿不足部分的10%。 三、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交警在处理完事故后,会按醉酒驾驶处理,罚款1000-2000元,吊销驾照五年,并处6个月以下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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