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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赃物并已经销售的,属于善意取得,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赃物而仍予收购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
如果经公安机关查明确为不知情,那就不构成犯罪。但是否知情,不能由犯罪嫌疑人自己说,而是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司法实践中,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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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不知情的定义还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形。比如你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到了赃物,在法律上是推定为你应当知道!这种情形就不属于不知情。1、如果你是在"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的情况下购买了赃物。即该商品有明显的赃物的特征,即使没有明确告诉你这是赃物,你也需要承担返还赃物,以及对该物品所有权人的损失做出一定的赔偿的责任。当然,这需要对调查核实,而且如果数额较大,达到了“收赃罪”的标准,你还可能要承担收购赃物的刑事责任!2、如果你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你是在公开的市场,以"不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赃物的,在法律上,你作为善意第三人对该赃物享有所有权,可以对抗原物所有人,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在本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对于不知情的而予以转移赃物的,不构成本罪。一、《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不构成犯罪,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犯罪: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产生收益而给予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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