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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娘家那边分的安置房,如果只登记了女方的名字且没有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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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男女双方可以约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此时,婚后取得的财产应按双方约定处理。
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通常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由婚前财产带来的动迁利益依然属于个人财产,除非有其他的相关协议,有协议按协议,没有协议按照法律依据卖地所得款项依然属于个人财产。若在婚内拆迁的,则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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