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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请求保全金额或者争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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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请求保全金额或者争议对象;(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信用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仲裁申请书是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对纠纷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申请。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首部。仲裁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自然状况,如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所等;被申请人姓名、地址、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所等。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依照上述内容分别书写清楚。如果有第三人参与仲裁的,还应写明第三人的情况。(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写明请求仲裁委员会解决的问题,以及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上的依据。(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证人为公民的,其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证人为法人的,其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4)尾部。写明要呈送的仲裁委员会全称;仲裁申请人的名称,并加盖印章;注明申请仲裁的具体日期。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申请人应当提供,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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