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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男方基于结婚,给予女方(家庭)的财产。彩礼的给予实际上系法律上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应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嫁妆”,是女方家庭对新娘...
1、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是没问题的。合理或者不合理取决于双方的真实意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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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男方给女方的金钱或物品. 嫁妆=女方嫁入男家时带来的金钱或物品. 彩礼(聘礼)一般是给女方家长的.嫁妆则是夫妻两的. 依照传统, 聘礼多数为物品,女方会分发给亲戚朋友的东西.如喜糕,喜饼,糖果,金饰(新娘的5点金),钱(红包)等.下聘(礼),既提亲,谈论几时接娶新娘的日子. 嫁妆则属女方自身用品居多.柜,橱,箱,衣服,首饰等.出嫁时,姑娘带着一起到男方家去的东西.嫁妆彩礼都是少不了的呢。
1、女方的嫁妆属于结婚彩礼,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接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2、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3、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1)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2)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对于结婚时女方父母赠送给女儿结婚嫁妆,其性质原则上就是一种结婚彩礼,且男女双方的家长都是会支付此类彩礼的。故此原则上,若是在结婚之前,对嫁妆的归属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那么一般就认定此嫁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彩礼和嫁妆要看自己经济情况而定。至于结婚彩礼和嫁妆什么时候拿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双方协商而定,一般在结婚前,起码在办婚礼前拿来比较符合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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