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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缴费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
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数额和参保职工名单。单位和职工缴纳的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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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对领取者及其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本人。其中,对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应当在三日内办结审核手续。但有特殊情况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前款规定的审核时限可以延长五日。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即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职工的名单、单位缴费手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本省内单位或者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迁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和有关迁移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执行。本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规定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的标准执行,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和相关业务管理。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转迁的,其需划转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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