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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办[2011]442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条“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规定:“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
是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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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有债务人自身提供抵押物抵押和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抵押两种情形,当然,有的抵押担保中既有债务人自身提供抵押物抵押,也有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抵押的情况。在债务人自身提供抵押物抵押的情况下,债务人既是抵押人也是债务人。债务人自身提供抵押物抵押的,抵押人均应对转让后的主债权或债务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而不论主债权或债务是分割或部分转让。如,主债务分割转让给三个人的,抵押人仍应以其抵押物担保三个债务受让人履行债务。在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抵押的情况下,主债权转让的,抵押人仍应对转让后的主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若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抵押人只对其书面同意的债务转让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包括主债务分割或部分转让。还应注意的是,《担保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当然不可以,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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