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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情况而定。寻衅滋事本来就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罪名,刑法第293条四种情形可定为寻衅滋事罪。但是寻衅滋事罪不代表涉黑,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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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涉恶是指经常聚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区或者行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人民、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有关。其行为特点:主要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通过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同时,还可能伴随着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毒、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聚众砸抢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情节严重的,可以下有期徒刑;(一)情节恶劣的;
1.视情况而定。寻衅滋事本来就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罪名,刑法第293条四种情形可定为寻衅滋事罪。但是寻衅滋事罪不代表涉黑,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有三个罪名:组织参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如果不涉及这三个罪名的具体构成,应当是不能认定为涉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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