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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移送执行的法律法规如下: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1、执行根据必须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能移送执行。 2、具有移送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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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 (1)中级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2)国内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我国仲裁机构在涉外仲裁中作出的执行和证据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中级法院执行; (4)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5)经我国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国外仲裁裁决; (6)经法院认可的、、地区仲裁裁决、法院判决; (7)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的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执行; (8)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9)上级法院依法指定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的范围,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明确予以规定,根据该规定,移送执行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包括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因为这类案件的执行权利人一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便申案件移送其他法院执行请执行,而不执行,又会使其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 3、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这类案件中,有的没有执行权利人,如刑事判决中的没收财产、罚金、追缴财产上交国库;即使有执行权利人,也不宜由其申请执行。对这类案件的移送执行,既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又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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