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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
夫妻离婚后一般是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因为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就已经确定了,再申请只能是变更抚养权。 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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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拿到孩子的抚养权,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孩子是个鲜活的生命体,不是说像其他的财产那样该是谁的就是谁的,所以在孩子抚养权的这个问题上,双方最不该忽略的就是孩子的感受。想拿到孩子的抚养权,双方都应该第一时间去征询一下孩子的感受,父母亲对薄公堂,对子女的心理也会造成一定影响。
子女的首先是夫妻协商确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起诉到,由法院进行判决。但法院判决有一个基本的考量因素,就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即怎么对子女好就怎么安排。这是法院裁定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的规定。但除此以外,要考量的还有经济状况、身体条件、能力、思想品德条件等多方面的因素。由法官进行裁量。如果双方各方面的情况相当,可能要考量的因素还有孩子的性别,如女孩可能给父亲抚养为宜,还有10周岁以上的子女听取其意见,也可以选择轮流抚养等。由法官根据双方的情况进行裁判。孩子的抚养判决后,还可以变更的,也就是说,如果判给了母亲,以后父亲也可以请求变更。同样关系的变更,可以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无法达成协议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通常考量的条件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伤残无力抚养子女;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比如有恶习);三是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愿意随另外一方共同生活,另外一方又有能力的;四是由其他正当理由的。
这个是综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对孩子的陪伴时间,孩子的经常居住地,双方有无对孩子不利因素等综合原因来判决的,超过10岁的孩子可以自行选择跟父母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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