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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什么

2021-11-22
1、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复议后,原侵权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上级税务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履行加重损害赔偿义务。 3、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机关;未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相关法规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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