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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必须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5年,且夫妻双方接受处理完毕;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受处理完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4、在广东省内参加社会保险; 5、持东莞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6、积分准入条件:积分项累计积分达到100分;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的。
根据政策,积分录取适用于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具有正常学习能力,具有中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青少年(含香港、澳门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或一方必须是中国非东莞市户籍公民(含香港、澳门户籍),并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持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港澳居民持有《海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一、申请入户的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人才准入条件: 二、符合基本条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不作年龄限制),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入户申请。 1、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具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3、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4、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5、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社工人才; 6、具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的人才,且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7、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8、广东省内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具备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学制教育应届毕业生; 9、来莞创业、就业,且未在国(境)外入籍或定居的留学人员; 10、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在莞累计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000元以上; 11、在莞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1年以上、依法纳税、吸纳就业5人以上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2、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 (1)获得省(广东省委、省政府)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2)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 (3)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二、三等功,退役后在莞工作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 (4)近5年由我市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参加国家、广东省或我市人力资源部门主办或与部门、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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