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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
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如下:受理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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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一、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五、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六、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对于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根据《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 二、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所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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