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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1)破产财产是一种广义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而人身权因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故不属破产财产,如名称权、名誉权等。 (2)破产财产由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不属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而应由权利人取回。如他人的定作物、寄存物、寄售物、借用物等。 2、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这一特征包含以下内容: (1)法律设定破产财产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这一目的决定了破产财产的特殊用途,即必须用于破产分配。 (2)破产财产并不等于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某些财产可不用于破产分配,如破产人的担保物。因此,只有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才是破产财产,而依法不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不属破产财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号】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只要纳税人未依法向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包括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公司破产清算偿还程序: 1)首先支付破产费用. 包括:A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C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4)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同时《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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