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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物业,以及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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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损坏房屋外貌;(二)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拆改共用设施设备;(四)擅自设置营业摊点;(五)占用、损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安装、放置、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划;(七)擅自在城市中的住宅小区内饲养畜禽;(八)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堆放、抛撒废弃物,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九)利用物业从事损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投标人是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有相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本条例所称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本条例所称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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