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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八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变更有关事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企业在外地的相关问题,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主要是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就是指存款人不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开立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2.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时要报送的资料 办理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时,存款人还应根据不同的账户类型报送不同的开户资料。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立本地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4)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5)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出具与存款人本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相同的证明文件。
需要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进行“核准”(实际就是审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省级发改委核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改委。高于前述金额的须报国家发改委甚至国务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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