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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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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自己明知道情况下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即就是为受贿人与行贿人进行牵线。在达成受贿的过程。他主要的行为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交流,谈判。最终促成受贿协议。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介绍贿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金额不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为了使行贿者获得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二、三次以上或三人以上介绍贿赂;三、向党政领导、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造成国家或社会利益重大损失的;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既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单位。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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