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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或故意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书,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隐瞒、故意销毁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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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处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具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刑事责任为: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单位构成辞职,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数据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瞒、销毁或拒绝交出会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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