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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退役人员定义: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过14类战役的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其中,“作战保...
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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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退役军人认定时间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认定退伍军人的参战身份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认定。一是本人档案中有参战文字记载的,或本人提供的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的人员。二是总参提供的14类参战部队和参加涉核部队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的可直接认定其参战或参试身份。 2、找两个以上战友作证认定。对退役档案无参战文字记载或有退伍证但查找不到档案人员的身份认定。主要认定程序一是由本人写一份参战经过文字材料。二是有2名以上“四同”战友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人必须是有原始参战文字记载的退役人员。三是证明人与被证明人必须具备“四同”条件,即同时间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部队代员,同属一个营或一个连。四是证明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是实事求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个人退伍证遗失又查找不到退伍档案,立功授奖等原始依据的,不能认定其参战退役人员。以乡镇为单位,将这些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时间、退伍时间、部队番号和代员等基本情况进行汇总后,由县民政局统一向市、省民政部门逐级汇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民发〔2007〕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表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财政部 二○○七年七月六日 2010年抚恤金参考09年的标准! 11年的才参考10年的标准 一般伤残军人抚恤金改动都在10月份左右!(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 26080因公 25250因病 24430 二级因战 23600因公 22360因病 21530 三级因战 20700因公 19460因病 18220 四级因战 16970因公 15320因病 14080 五级因战 13250因公 11590因病 10760 六级因战 10350因公 9800因病 8280 七级因战 7870因公 7040 八级因战 4970因公 4550 九级因战 4140因公 3310 十级因战 2900因公 2480
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全国各地对参战退役军人的优抚政策一览近期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军人退役后,隶属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受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发生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予以赔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 (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赶紧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全国参战参试落实情况: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赣府厅发【2007】17号文对所有公司已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个人现有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0%比例,增长,然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生活补贴。(2008、2009、2010年)未报告,对所有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和在公司失业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30元生活补贴,对所有乡村和城镇无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75元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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