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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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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可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遗嘱无效部分不影响或停止遗嘱其他部分的生效和执行。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根据这一无效部分不同的具体内容,对遗产要作出不同的处理。如遗嘱全部无效,死者遗产应依法继承。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平等。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于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作者:刘洪宇 本以为代父亲打印遗嘱,经父亲亲笔签字后,可以顺利继承遗产,未料该份遗嘱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日前,西城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签字的遗嘱为无效遗嘱,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家姐妹三人诉称,父亲李某与母亲刘某生前共生育四名子女,即原告三人和被告一人。父母在世时,拥有两处房产。父亲生前订立遗嘱,内容为:位于西城区的一套房产由三个女儿即三原告平均各得一份继承权,名下存款平均分成四份,由三原告及被告各得一份。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父亲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被告辩称,父亲生前另留有遗嘱,遗嘱内容为:位于西城区的房产由被告之子继承。该遗嘱为父亲生前自书遗嘱,一直由父亲本人保管,父亲去世后遗嘱被三原告拿走。 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被继承人签名的遗嘱内容并不是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或亲笔打印,故该遗嘱不能够认定为自书遗嘱。遗嘱由原告打印交给被继承人签字,被继承人签字时只有三原告在场,并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而按继承法规定,三原告作为继承人并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该遗嘱的订立形式不合法,应认定为无效遗嘱。而被告所述被继承人另立的遗嘱在原告处,未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未予认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遗产继承网朱军律师 13073781351
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处理。先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父母、配偶、子女继承遗产; 如果他们放弃继承,或者没有第一继承人,由第二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 继承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平等分割遗产。当然,如果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平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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