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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日15时许,有一名恩平网民通过微博发布虚假消息称为“昆山砍人”事件伤者家属捐款30万元。公安局知道情况后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
2018年9月2日15时许,有一名恩平网民通过微博发布虚假消息称为“昆山砍人”事件伤者家属捐款30万元。公安局知道情况后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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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日15时许,有一名恩平网民通过微博发布虚假消息称为“昆山砍人”事件伤者家属捐款30万元。公安局知道情况后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工作。经初步调查,新浪微博用户“李嘉臣”真实姓名叫李某涛。9月2日21时40分,迫于公安机关压力,到恩平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自己为达到“网红”目的,在新浪微博上发布虚假捐款信息。目前,其微博因网友举报被永久禁言,本人也因发布虚假信息被恩平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十日。《》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造谣罪的规定,而是根据造谣行为的具体情况,分为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等。 1、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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