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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
首先需要判断的是你弟弟的年龄是十岁以上还是以下(前提是精神状况无问题,也就是俗话说的脑子正常),十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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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判断的是你弟弟的年龄是十岁以上还是以下(前提是精神状况无问题,也就是俗话说的脑子正常),十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岁以下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如果学校尽到了教育、提示、看护义务的,其伤害由两个孩子的监护人(通常是父母)根据孩子的过错承担,学校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则由学校和对方监护人承担。
根据教育部的新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一般承担过错责任,即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但根据校方与学生家长的约定或根据学校对学生管理体制,如能证明学校是受委托承担监护之责的,则应承担监护人的监护之责任,在此责任下不论学生的人身损害与校方是否有直接的关系,其都应承担全部责任。基于本案中校方对学生管理的模式,我认为校方应对该生的死亡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教育部的此规定我手头暂无,等我有空查出告知。
判断学校是否应对您同学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关键是要看学校有没有严格的学生管理制度及学校对您的同学是不是尽到了管理义务。如果学校管理混乱对学生之长期离校不闻不问,并且在您的同学离校出走后漠然视之,既不通知其家属,也不设法查找,则学校应就其管理的失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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