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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定要求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取得,即确立夫妻关系。最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所以没有形成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故不存在离婚问题。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但是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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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定要求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取得,即确立夫妻关系。最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应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际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又分两种情形:1、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具体提交的材料有民事起诉状、原告复印件及其他能证明存在事实婚姻的证据,比如,登记有夫妻关系的本,当地群众、居委会、乡镇政府、公安机关等出具的相关证明。2、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以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该规定,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第八条规定要求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取得,即确立夫妻关系。最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应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际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又分两种情形:1、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具体提交的材料有民事起诉状、原告复印件及其他能证明存在事实婚姻的证据,比如,登记有夫妻关系的本,当地群众、居委会、乡镇政府、公安机关等出具的相关证明。2、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以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该规定,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当事人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可以直接分手。如果对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以另外以同居期间析产纠纷或者抚养权纠纷起诉至法院,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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