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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离婚,既是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结束。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三点: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严格区分。 (2)从程序上讲,财产分割应先由双方协商,只有协商不成法院再作判决。 (3)明确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一是男女平等,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均有收入,其收入是否有悬殊,在离婚分割时夫妻原则上平均分割。二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即夫妻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对女方以及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照顾。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原则。即对离婚后生活会出现困难的一方,以及在离婚过程中没有法律和道德过错的一方,分割财产时应多分。四是有利于生产生活和财产价值的发挥原则,当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物,不能或不宜进行实际分割时,应当保护物品的使用价值,一方得到实物,对他方应进行经济补偿。五是不得违反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物不得分割,同时,财产分割时不得逃避债务。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如:民法典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收养关系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民法典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我国民法典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民法典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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