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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军婚离婚的条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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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 第二,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与一般的缺点、错误迥然不同,如果沾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又屡教不改的,则是对所在家庭之大不幸。 第四,军人一方有其它重大过错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在离婚管理法院方面也有特别规定。
严格来讲,军人作为原告向法院诉请离婚与普通人在立案程序上和法院审理程序上及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没什么区别。 军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如果被告不是军人,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也是军人,则可以选择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6月26日做出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2001年6月26日法函200133号。
如果非军人和军人离婚,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的,其限制是: (1)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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