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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职工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布的命令,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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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工资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一)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其他工资分配事项及工资支付办法;(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三)、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事项。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本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者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未建立工会的,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协商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选产生。协商代表的更换和替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
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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