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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负担等问题达成的合意,只要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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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1]内容至少应包括:(1)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抚养;(3)财产处理;(4)债务处理。你们如果没有财产可以写明没有财产分割,但这一条不能不写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负担等问题达成的合意,只要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方的利益,都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双方应当本着自愿、对孩子抚养有利份原则进行协商,并将双方对于孩子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负担的具体协商结果写到协议书上即可。
婚前协议书是结婚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结婚夫妻双方对自身财产或其有关自身利益的约定,此协议是结婚男女双方自愿签署,如有其中一方不愿签署或被迫签订,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双方可具体约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及财产权利的归属,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做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签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所以,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不是有效的: 1、婚前协议为被迫或者受欺诈而签订的,而非双方一个真实意思而达成 2、婚前协议的内容涉及以离婚作为条件或者惩罚措施的。 上述第一种情况很容易理解,如果婚前协议是被迫或者受欺诈而作出的,这份婚前协议肯定不会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情况,婚前协议不能涉及离婚,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倾向于认为,婚姻需要永续经营以及长久维持,不能作为交易的条件和结果。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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