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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只能申请一次复核,复核后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核。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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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批认定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定充足.责任划分不公正.或查处和认定违法程序的,应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查处.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批认定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足.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查处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护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未到场时,应以其他法定形式将审查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计一次为限。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重需要检测.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在检测.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拟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事务所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书面报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只能申请一次复核,复核后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核。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供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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