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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压力测试结果确定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压力测试应覆盖各业务条线的主要风险,并...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外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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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定期对制度开展评估,必要时应及时修订。制度内容应至少包括:(一)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二)管理政策与工作流程;(三)客户范围及关联客户认定标准;(四)风险暴露计算方法;(五)内部限额与监督审计;(六)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制定、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应及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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