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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法律事务1。公司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2。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和计划,起草和批准商业合同;3。参与起草、修订公司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劳动就业、合同管理等规章制度、法规或法律文件。4、对公司员工和管理层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并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5、起草、审查新注册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6、审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7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7。指导公司的工商管理和税务法规;8。对公司的重大业务决策、重大项目提出法律意见;9。参加董事会,分析论证董事会议题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0。提供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2)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事务1。参与公司的合并和分离活动,论证其法律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起草和审批具体法律文件,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2。参与公司招标活动、项目谈判、法律意见和项目招标文件;3。参与公司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起草、审查相关法律文件;4、参与公司收购和反收购,配合公司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查相关法律文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5。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和谈判,设计投资计划,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合作伙伴;6。参与金融租赁、资产转让等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3)其他法律事务1。业务公司的信用调查;2。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和仲裁;3。其他法律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律师可以接受聘请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法定代表人不可以由副总担任,公司法有明确规定规定,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有几点需要说明,一是公司法中说的经理是指总经理;二是公司法中说的执行董事与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执行董事,并非同一概念,公司法中的执行董事是指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不设董事会时,才会设置的执行董事一职,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三是如果董事长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话,这个人可以以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身份担任法定代表人。)
根据企业裁员的动机可以把裁员行为划分为经济性裁员、结构性裁员和优化性裁员三种类型。 1、经济性减员:由于市场因素或者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盈利能力下降,企业面临生存和发展的挑战,为降低运营成本,企业被迫采取裁员行为来缓解经济压力。 2、结构性裁员:由于企业的业务方向、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而导致内部组织机构的重组、分立、撤消引起的集中裁员为结构性裁员。原有的产品和服务一旦遇到市场需求变化,就必须及时对产品线进行调整、压缩、裁撤,人员被整建制裁掉,同时,相关配套服务、管理支持的部门也随之失去存在的基础,最终裁员数量会很大。由于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比较灵活,因而结构性裁员既可以发生在企业处于困难时期,也可以发生在企业快速成长时期,具有更大的广泛性。 3、优化性裁员:企业为保持人力资源的质量,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解聘不合格员工的行为。优化性裁员的目的是淘汰不适岗位人员,调剂出岗位空缺,并补充新的人员。法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应该给予补偿。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下列的要求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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