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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四个构成要件的,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四个构成要件的,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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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透支数额1万元以上,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即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的,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符合以下条件才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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