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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
法律明确规定,一般为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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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一般为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法律明确规定,一般为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日起不得超过24小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至48小时。需要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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