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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是首要保护对象,特别是无担保债权人。 1、债权人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总体上缺乏对公司信息的掌握,处于劣势地位,...
公司合并中,合并双方财产的混合、公司交付金的支付等都可能引起合并中公司的财产的直接或间接减少,从而危及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合并中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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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95条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此条规定明确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虽然也是公司所负担的债务,但却优先于公司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破除债权平等主义,通过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其他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以满足其生存利益的需要,从而维护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工资和劳保是一个人生存的最基本保障,工资福利关系到工人的基本生计,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应得的工资报酬,不仅要影响职工本人的生活,而且也直接影响到职工家属的生活;劳动者索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属于生存权的范畴,而生存权又是人权的第一权利,所以此项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此种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是不能转让的,同时此权利仅限于公司破产或歇业,否则无赋予职工此项权利的必要。
债权人权益是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就是企业将来应归还债权人的债务,会计上称之为负债。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林芝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方式有三种:公司重大事项公开性原则之遵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贯彻以及公司清算规则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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