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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和儿子在尽孝道方面没有显著的差异,他们需要承担同样的赡养长辈的责任。作为儿女,他们需要关心父母的生活、经济支持以及情感上的需求。赡养年长的人是法律赋予子女的义务,无论情况如何,都不能改变。
1.只要养父母对养子女尽了抚养义务,不管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都应履行赡养义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可以看出,收养的法律效力有两个方面: 一是成立新的法律关系, 二是解除旧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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